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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8-09-20 | 閱讀 3276 次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要求,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筑產業企業發展,加強我市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我局組織制定了《深圳市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18年8月21 

  

  深圳市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文件要求,促進我市裝配式建筑產業企業發展,加強我市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深圳市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規劃(2018-2020)》等有關文件,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圳市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以下簡稱“市產業基地”)是指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較好的產業基礎、技術先進成熟、研發創新能力強、產業關聯度大、注重人才培養培訓、能夠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裝配式建筑相關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產業基地的申報、評審、認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市產業基地的統籌管理工作,由其自行或者委托市建設科技促進中心負責基地認定的具體評審工作。鼓勵市產業基地與轄區主管部門開展合作與交流,為轄區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提供協助和相關服務。

  第五條 將裝配式建筑產業列入先進制造業的范圍,產業基地可依法享受建筑節能發展資金、綠色金融等相關扶持政策;市主管部門從市產業基地中擇優向市科技創新部門推薦申報重點扶持對象,以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申報國家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

  第二章 基地申請

  第六條 市產業基地分為以下四類,單位在當次申報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類申報:

  工程應用類(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部品生產類(構件生產、配套產品、裝備制造等單位)

  科研教培類(咨詢教培、科研院校等單位)

  綜合產業類(具備工程應用、部品生產、科研教培等其中兩或以上示范條件的單位)

  第七條 市產業基地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在裝配式建筑領域具備一定的專業實力,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管理能力,市場信譽良好,技術或產品在行業發展中有一定影響力;

  (三)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管控體系;

  (四)具有裝配式建筑項目實踐經驗,且參與項目具有示范作用;

  (五)近三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除以上基本條件外,各類市產業基地應符合市主管部門每年度發布的市產業基地申報通知中要求其應當具備的資格和業績條件。

  第八條 市產業基地實行自愿申報原則,市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市產業基地評審認定工作,具體時間以及要求以當年通知為準。

  第九條 申請市產業基地的企業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產業基地申報表;

  (二)市產業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營業執照、資質證明或資格證明、科技成果、專利證書等相關材料;

  (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三章 評審認定

  第十條 市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根據申報單位類型,從深圳市裝配式建筑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一般由五人及以上單數組成;評審專家組選出一名組長,負責主持評審工作;評審專家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評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市產業基地的基礎條件;

  (二)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實力;

  (三)實際應用業績;

  (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目標、計劃安排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應評審的內容。

  第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對評審符合條件的基地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認定和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

  第十四條 已評定為國家、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的單位可以直接認定為市產業基地,并遵循本辦法原則,接受市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產業基地應在編寫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制定詳細的實施計劃及保障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規劃期限原則上不少于三年。

  第十六條 市產業基地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計劃完成情況、統計報表等材料,并確保報告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連續性。

  第十七條 市產業基地應加強經驗交流與宣傳推廣,積極協助行業內相關單位參觀學習,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負責市產業基地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基地工作任務、計劃完成情況、工作成果等進行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

  第十九條 對未完成工作目標和實施計劃的市產業基地,由市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限期整改;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市主管部門撤銷其市產業基地的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條 市產業基地認定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可以按照年度市產業基地申報通知的相關要求重新申報。

  第二十一條 市產業基地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終止其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二)有效期滿后不再重新申報的;

  (三)主營業務發生變更,不開展裝配式建筑領域相關業務工作的。

  第二十二條 市產業基地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撤銷其資格并予以通報: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市產業基地資格的;

  (二)發生相關較大質量安全事故,有不良行為信用記錄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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